注册广州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有限责任”的理想实体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指的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有限责任”的理想实体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实际上是一种举证责任条款,当一人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如果股东不能够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时,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立法上的推定,认为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东之间属于“财产混同”。只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才能够免责。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将一人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证明财产相互独立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因为实践中很多小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规则并不规范,股东随便找了个“财务上可行”的方法就从公司支取款项,在财务账册上记载为“来往账”,这其实就是财务混同的证明。要做到财务相互独立,需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公司账和股东账严格分开。
由于存在上述法律条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有限责任”的理想实体。创业者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最好设立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便是一人持股99%,另一人持股1%也要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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