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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公司:协议约定排除“有限责任”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6-02 浏览:

 广州开公司:协议约定排除“有限责任”

广州开公司:协议约定排除“有限责任” 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规则,有限责任已经被公众所熟悉。一些场合下,交易中处于强势的一方往往通过协议的方式打破“有限责任”。
 
协议约定排除“有限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章程规定。由于公司设立时已经不需要再做验资,公司公开的信息中也难以查到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和公司的资产情况。因此,在一些重大的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常常会要求弱势一方的股东对公司特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A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只有十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签署一份需要支付一千万元货款的买卖合同。作为卖方的B公司有足够的理由怀疑A公司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毕竟A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十万元,而需要支付的货款却是一千万元。
 
可是A公司的股东是个有特殊能力的人物,能够打通上下游关系。B公司通过调查确认,A公司的股东手头的销售资源确实过硬,理论上销售这上千万元的货物没有太大的问题。可是,做生意总归有风险。B公司要求A公司的股东对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达成合作。此时,A公司股东实际上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对公司债务做担保。这种做法并不少见。
 
虽然一家公司的实力并非注册资本或者账面上的资金显示的那样,可是在商业活动中,除非是知根知底的合作方,否则商业合作伙伴首先会从注册资本、公司规模等表面上的信息来判断公司的履约能力。因此,如果公司的资产或者实力不足以签下一份大额合同,当合作伙伴要求公司股东做连带担保的时候,股东需要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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