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3-036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3,0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306,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合计转增股本67,836,000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28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13,060,000股增加至180,896,00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3,06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180,896,000元。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以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3]10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06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89.60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11,30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089.6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以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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