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3份。
【基本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主附税由同一税务机关管辖的可不单独申报,与主税种同时缴纳。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要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自2023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对该申报表进行修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修改频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才进行修改,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5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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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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