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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代办公司天健会计师所遭监管关注 审计海越能源年报3宗违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州市代办公司天健会计师所遭监管关注 审计海越能源年报3宗违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57号

  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审会计师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陈志维,时任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

  李琼娇,时任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风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违规行为,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具体如下。

  第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海越能源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停工检修,其大修费用对当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在对宁波海越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未充分了解大修供应商的选择、未充分评估大修费长周期结算对费用完整性确认的影响,未将大修费识别为与认定层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宁波海越2017年6月开始停工检修,并于当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复生产。2023年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调增宁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费3,691.17万元。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一是宁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验工程结算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导致未发现公司2017年度少计大修费。二是访谈中了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应商,但仅获取到其中2家供应商的部分合同,未对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暂估大修费的恰当性保持足够的关注。

  第三,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3年宁波海越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2,111.51万元、减少2017年度日常维修费68.46万元。在发现宁波海越跨期确认以前年度日常维修费的情况下,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访谈相关人员、查看工程核验单并及工程结算书并比较分析,以合理保证日常维修费用的完整性。

  对于公司因上述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差错,导致2017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及其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综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作为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审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予以监管关注。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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