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那么,广州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广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
1、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广州企业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2、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广州企业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向广州税务局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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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间变更纳税期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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