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在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定一致 2023年8月25日,原告在原告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对其成立的公司所负担的23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公司的所在地是否就在公司注册地。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原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荔湾公司注册,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商标查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该公司住所地在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查,
番禺公司注册,原告注册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X为虛拟地址,原告从未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X内办公。原告自认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载明原告租赁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XX。本院于2023年10月21日前往该地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在该地实际经营。故原告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本案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门头沟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一个案件在立案确定管辖的时候,无论是以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专属管辖而确定管辖的,一旦确定为公司的住所地,那么一定要注意核实该公司的经常经营地是否就是其注册地。否则有可能导致法院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或者对方有可能提起管辖权异议从而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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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在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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