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责任和风险防范 最近,我所成功代理了一件公司债权人要求认缴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判决书采纳了我方意见,充分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之所以将之前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主要是为了降低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鼓励创业,另外减少审批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为法律赋予股东的期限利益,但同时法律为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规定了限制条件,
广州公司地址变更,简单的讲就是: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减资、注销等需经法定程序。只有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股东责任才不会被轻易追及。
但现实中,大多只感受到办公司的方便,却忽略了其中蕴藏的风险。
我们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以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要求已转让股权的股东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认缴制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只要在最后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义务,不属未实际出资,不承担违法责任;
2、股东转让出资后,其认缴出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不再承担已转让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
3、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赔偿责任应根据法定程序和具体法定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们代理意见,案件代理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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