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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版权登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州版权登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2〕64号

  海南百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8LQXH,法定代表人:贺素方,身份证号码510121197709132668)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我局拟于2022年7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2〕19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湖南百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月23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300163130,发票号码01429551-01429555,金额合计499,147.70元,税额合计84,855.10元,并于2018年1月29日认证抵扣。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经检查确认,你公司已走逃(失联),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未进行申报纳税,2018年4月28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你公司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昆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11034500000165的银行账户,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无资金进出业务发生。你公司取得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处予50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口市华信路5号;联系人:陈先生、刘女士;联系电话:0898-66770322)。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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