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入户政策2023 广州市最新入户条件 广州市落户政策2023 广州入户需要哪些条件?广州入户政策有哪些?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以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广州入户政策2023。下面一起来了解广州市落户政策2023。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 广州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广州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办法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 广州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广州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入户指标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相应条件;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广州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广州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广州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广州市。
(二)学生入户。广州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广州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广州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广州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广州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广州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迁入广州市人员需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入户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入户指标的统一管理;协调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含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审核工作。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积分制入户人员及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以及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籍迁入广州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后纳入广州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拟迁入广州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机关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三)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
无法通过上述第(一)(二)项办理入户,也不选择第(三)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广州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凡迁入广州市人员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所称 “……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的未成年,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州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办法》的各类人才申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第二章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
第四条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进行现场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或经现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审查,对申报信息存疑,认为应现场审查的人员;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依法依规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后,引进人才入户的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申请人无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自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当次提交时未超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时已超龄的,申请人当次提交时间可优先确定为受理时间。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进行受理和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可以通过申办系统进行审核外,还可以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方式审核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申办系统审核的审核标准应一致。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广州市引进在职人才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宜公示、公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以职称条件申报的,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广州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广州市须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可按职称条件进行申报。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应能通过查询、确认、核验。
第十四条 《办法》第五条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中广州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报程序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
第十七条 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报入户须符合《办法》第五条(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十八条 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按《办法》规定条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具有在广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后,可向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九条 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通过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按照流程要求和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其中拟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广州市在缴社会保险记录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第二十条 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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