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州积分入户出现重大变革 4.7日,广州市来穗局发布: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政策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原文
今日起,《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该惠民政策涉及目前在广州的近千万外来人口。
据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于2018年7月开始实施的《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策调研评估及修订工作。在梳理总结该政策文件实施3年的成效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探索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做好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既总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政策更科学更公平更合理。
坚持“三个不变”,体现连续稳定
一是坚持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不变。此次修订仍然坚持“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由个人条件和社会贡献情况换算成积分,按积分高低享受公共服务。
二是坚持积分指标框架总体不变。保留了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的积分指标框架体系,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中央、省、市相关精神和实施情况、群众反馈进行适度调整。
三是坚持积分申请流程总体不变。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情况,此次修订保留了积分“申请—审核—确定”基本流程,各部门按照当前流程继续开展工作,以确保稳定性连续性。
立足“五个提高”,体现政策导向
一是提高“两个合法稳定”占比。
在“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中,大幅提高持有居住证、合法产权住所、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缴纳社会保险指标分值;新增“在广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参照社保分值予以赋分;按照“租购同权”要求提高“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分值,缩短“租购”差距。通过以上调整,对标中央、省、市最新文件精神,丰富“两个合法稳定”指标内容,确保其在积分制入户中占主要比例。
二是提高社会服务分值。
在“社会服务和公益”指标,提高献血、志愿者(义工)指标分值上限和占比,目的是体现更强的激励作用,鼓励来穗人员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城市创建。
三是提高纳税指标分值。在“纳税情况”指标,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中央关于完善纳税机制的相关要求,新增“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年申报纳税”和“近1个纳税年度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加分内容,倡导持续稳定纳税,鼓励来穗人员在穗创业纳税,向创业成绩优异、社会贡献明显的人才倾斜。
四是提高表彰奖项分值。
根据国家、省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精神,新增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内容,扩大表彰奖项指标覆盖面,吸引更多为社会做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到广州就业创业,加促进退役军人在我市高质量就业和居住。
五是提高技能工种门槛。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职业技术能力资格管理的相关精神,降低职业资格、技术能力、急需工种和个人从事该行业的加分分值,规避部分容易被中介操控的指标项,以提高学历技能、职业工种门槛,降低“考证积分”“考证入户”热度。
着眼“四个优化”,体现以人为本
一是优化文化程度赋分。
最高分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由50分调整为30分,充分体现积分制入户与人才引进落户等人口政策互补性,引导高学历来穗人员通过其它渠道入户广州,确保更多“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来穗人员通过积分制享受公共服务。
二是优化“年龄”赋分。
“年龄”指标内容调整为18—40岁统一分值,40岁以后逐年梯度赋分,目的是进一步平滑分值跨度,避免该指标分值断崖式下降。
三是优化“创新能力”赋分。
删除“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指标内容,强调该指标中“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分值申请人应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以明确加分目标群体范围,避免具体实施中概念混淆。
四是优化信用惩戒措施。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惩戒措施修改为“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予纳入积分制服务管理;处罚后再犯的,5年内不予纳入积分制服务管理”,避免一旦违法、终身受罚,若再次违法,加重处罚。
倡导“四个精简”,体现简政便民
一是精简申请手续,推进“零跑腿”。
删除原文中“前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的内容,积极打造积分制服务管理“e申请”模式,明确申请人通过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提出申请,为下阶段取消受理窗口办理实现“零跑腿”打基础
二是精简积分材料,落实“承诺制”。
依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原则”,明确申请人个人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需要提供佐证材料,全面提升办事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三是精简审核流程,实施“一网式”。
不断深化“数字政府”运行管理、技术应用,以数据共享推进政府业务由部门协调向部门协同转变,系统性、全方位、高标准推进智慧化、数字化转型。
四是精简复核时长,加快“数字化”。
充分发挥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化效能,大幅缩减积分异议申诉符合时长,审核从原来的51个工作日缩减为30个工作日,打通积分制全流程信息共享链条,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备注 |
基础指标 |
1 |
合法稳定住所 |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20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
2 |
合法稳定就业 |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广州商标转让流程,每满1年计2分。 |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
|
3 |
年龄 |
1、18—40周岁(含40周岁)(30分); 2、超过40周岁的,以30分为基准,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减少2分。 |
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 |
|
加分指标 |
1 |
文化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 2、专科(含高职)(20分); 3、高中(含中职)(1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2 |
技术能力 |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
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3 |
创新能力 |
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广州公司代办,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1)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1)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4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
||
5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1、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6 |
纳税情况 |
1、对普通劳动者,天河公司注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7 |
表彰奖项 |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获得军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20分)。 6、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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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 |
1 |
信用情况 |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5分。 |
1、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2 |
违法违规 情况 |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积分制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及不得享受仅申请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
此减分指标积分不适用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
注:为鼓励区域创新,各区可在本指标体系之外,根据本区特点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补充加分指标,补充加分指标的总分值不超过30分。补充加分指标只适用于由本区提供且在本区内享有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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