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广基0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3年06月18日 18:01:03 中财网
原标题:19广基0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
112906 债券简称:
19广基
01
112955 19广基
0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第
六
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LOGO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023年
6月
17 日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
、
《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
券
受托管理协议》
、《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等相关规定
以
及
《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
的公告
》
,由
广州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次债
券
”)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
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
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
作
出的承
诺或声明。
一、 本次债券
的基本情况
1、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
(
1)
债券名称: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
(
2)
债券简称:
19广基
01。
(
3)
债券代码:
112906。
(
4)
发行规模:本期发行
20亿元。
(
5)
债券期限:
5年
,附第
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
(
6)
债券利率:
4.06%。
(
7)
付息日:
2023年至
2024年每年的
5月
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
)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2023年至
2023年每年的
5月
27日为其回售
部分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
8)
信用级别:
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级,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级。
(
9)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有息负债。
2、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
(品种一)
(
1)债券名称: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一)
。
(
2)债券简称
:
19广基
02。
(
3)债券代码:
112955。
(
4)发行规模:本期发行
10亿元。
(
5)债券期限:
5年,附第
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
6)债券利率:
3.88%。
(
7)付息日:
2023年至
2024年每年的
8月
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
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2023年至
2023年每年的
8月
28日为其回售部分
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
8)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级,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级。
(
9)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有息负债。
二、 本次债券
的重大事项
(一)诉讼(2023)粤01民初440号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方: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子公司)
被起诉方: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苏为站、赖禹芳、毛爱萍、罗宗林、
邱赛香、孝义市浙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受理机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年4月4日
涉案金额:16,862.30万元
案件主要情况:起诉方汇垠发展于2015年通过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向广州温
邦汇贸易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该款项于2017年4月到期,被起诉
方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汇垠发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温邦汇支付委托贷款本金、罚息、律师费等共计约16,862.30万元,其他被
起诉方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第一,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偿还贷款本金14,999.87万元及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
26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从2023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律师费30万元。
第二,若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第一
项债务,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浙商房地产公司名下位
于山西省孝义市迎宾路义乌商品交易国际博览城商品交易区B区(一区)及C
区(二区)1号楼、C区(二区)7号楼、C区(二区)8号楼、C区(二区)18
号楼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在最高债权额本金
1.5亿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第三,若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第一
项债务,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苏为站、赖禹芳、毛爱
萍、罗宗林提供质押的浙商房地产公司2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
万元股权数额行使质权,并有权从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中在最高债权额本金1.5
亿元的质押担保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第四,邱赛香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苏为站、赖禹芳、毛爱萍、罗宗林、浙商房地产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
定的委贷本金14,999.8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苏为站、赖禹芳、毛爱萍、罗宗林、邱赛香、浙商房地产公司承担相
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第七,驳回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起诉方未履行判决,汇垠发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2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粤01执1899号。
(二)诉讼(2023)粤01民初576号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方: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子公司)
被起诉方: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苏为站、赖禹芳、毛爱萍、罗宗林、
孝义市浙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年5月20日
涉案金额:6,301.48万元
案件主要情况:被起诉方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未依约向起诉方汇垠发展
支付财务顾问费,构成违约。汇垠发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州温邦汇支付财
务顾问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约6,301.48万元,其他被起诉方就全部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第一,被告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支付财务顾问费1,075.7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偿还的财务顾问费
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7年4月2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二、被告苏为站、赖禹芳、毛爱萍、罗宗林、孝义市浙商房地产置业有限
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1,075.7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温邦汇贸易有限公
司追偿;
第三、驳回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起诉方未履行判决,汇垠发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2日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粤01执1901号。
(三)诉讼(2023)粤01民初577号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方: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子公司)
被起诉方: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夏颖春、淮安楚
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
限公司
受理机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年5月20日
涉案金额:14,160.33万元
案件主要情况:被起诉方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依约向起诉方汇垠发
展支付财务顾问费,构成违约。汇垠发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慧宇支付财
务顾问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约14,160.33万元,其他被起诉方就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但双
方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移交至广东省高院。
(四)诉讼(2023)粤01民初496号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方: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被起诉方:王燕森
受理机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年4月29日
涉案金额:10,108.62万元案件主要情况:被起诉方王燕森未依约支付补仓资
金,起诉方汇垠天粤代其垫付补仓资金及融资顾问费,构成违约。汇垠天粤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王燕森支付补仓资金、融资顾问费、融资服务费等共计约
10,108.62万元。
案件进展:综合考虑各自诉讼风险,双方于2023年5月8日签署和解协
议,就涉案资管计划份额的归属和资金支付数额达成一致,法院于2023年5月
11日出具调解协议书。
(五)诉讼(2023)粤01民初494号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方: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被起诉方:季京祥
受理机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3年4月26日
涉案金额:6,974万元
案件主要情况:被起诉方季京祥未依约支付补仓资金,起诉方汇垠天粤代其
垫付补仓资金及融资顾问费,构成违约。汇垠天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季京祥
支付补仓资金、融资顾问费、融资服务费等共计约6,974万元。
案件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双方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均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债
券上市规则
》
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
并就发行人
关于
重大诉讼进展
事
项
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
“19广基
01”及
“19广
基
02”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
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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