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执2512号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佩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2512号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29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96583U)及其法定代表人练祖斌(身份证号:310107196608205435)、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9PH066H)及其法定代表人甄静喜(身份证号:440722197609126712)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
深圳第三方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96583U)及其法定代表人练祖斌(身份证号:310107196608205435)、广州第三方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9PH066H)及其法定代表人甄静喜(身份证号:440722197609126712)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两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0、83211070进行举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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