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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原文
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
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I
重要提示
1、 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证
监许可[2023] 497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
份额设置 1 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
期到期后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将自 2023 年 6 月 10 日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
公开发售。
6、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含网上交易、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
易、“泰康资产微基金” 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
统)。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指定销售网点同
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
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
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II
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
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笔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12、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本公告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将刊登在 2023 年 6 月 5 日《证
券时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
网站(), 可供投资者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投资者亦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代销机构的具体销售网点详见其相关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
司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
宜。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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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咨询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永续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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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 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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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发售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
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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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目 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5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6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9
五、清算与交割 ..................................................................................................11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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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 A, 009448; 泰康申润一
年持有期混合 C, 009449)。
(二)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混合型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 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
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对应的次 1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次日起)才能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
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开始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
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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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泰康资产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
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 010-57697547
公司网站: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 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
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 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3 年 6 月 10 日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
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三个月。
1、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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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3、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100 万 0.18%
1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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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 (1) M 为认购金额;
(2)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
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 /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A类基金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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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 /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3) 投资者的认购限额请参考第三、四章相关规定。
(4)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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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泰康资产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直销中心柜台及各代销机
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
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
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00 至 17: 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公募》;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本人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4)提供由本人签署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 -公募》;
(5) 提供本人签署的《远程委托服务协议书-公募》(如开通远程交易);
(6)如实际投资人未满十八周岁,须同时出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的
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
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7) 签署《个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公募》;
(8)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提出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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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的并由投资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的《交易业务申请表(个
人) -公募》 ;
(2)提供投资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办理认购申请
日(T 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1 日,下同)起在直销中心柜台打印认购业
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1)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两种方式缴款:通过银
行转账汇款到泰康资产直销专户或通过到直销柜台 POS 机刷卡;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账户信息:
户 名: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 号: 110902267510759
联行号: 308100005264
注意: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
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间当日 17: 00 前到账;
2、投资者必须使用本人在直销柜台开户预留的银行卡缴款;
3、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
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前未到账,则该笔申请
作废。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本金将退往投资者
的预留的资金结算账户:
① 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
认的;
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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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 通过泰康资产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 24 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工作日 17: 00 之后以及法
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基金发售日最后一天
截止时间 17: 00。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中的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
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1)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账户当日,使用开户证件号码登录
即可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相关流程请参考本
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相关公告。
(3)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
入其在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选择在线支付的投资者
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选择汇款转账的投资者通过银行
转账的方式完成缴款。
(四) 通过各代销机构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销售机构相
关规定为准。
(五) 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销售机构网点索取
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下载有
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
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销售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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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2、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泰康资产直销中心柜台及各代销机构指定基金代销网
点认购本基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
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
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
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 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00 至 17: 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公募》;
(2)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
融机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
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如预留的为外币银行账户,还需提供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属现汇账户证明);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
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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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公募》;
(5)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
(6)《印鉴卡-公募》;
(7)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远程委托服务协议书-公募》(如开通远程交
易);
(8)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 -公
募》;
(9) 填妥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的《机构客户税收居民
身份声明文件-公募》和《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公募》(如有);
(10) 股权或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等可以验证投资者身份的文件;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
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等;
(11)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非 法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请 参 照 本 公 司 网 站
的《机构账户类业务指南-公募》。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应提交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
《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及产品) -公募》;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投
资者可自 T+1 日起在直销中心柜台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
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
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
认购申请当日 17:00 前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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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 号: 110902267510759
联行号: 308100005264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
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前未到账,则该笔申请
作废。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
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①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
认的;
③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 通过各代销机构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销售机构相
关规定为准。
(四)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
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
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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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57691999
股权结构: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 175 号文、
银复(1987) 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三) 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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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 010-57697547
公司网站: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
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 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56814888
联系人: 陈进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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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周祎
联系电话: 021-23235355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七)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 李杰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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