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2-04-01 浏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3年5月20日消息, 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涉嫌隐瞒重大事项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5月13日对你公司做出了《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听告字[2023]47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听告字[2023]47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0日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市监听告字〔2023〕47号
中电置业(新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隐瞒重大事项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2018年6月,在新乡市工商局登记大厅办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隐瞒股东资格、股权归属正在诉讼这一重要事实,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 ---- 之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退还多收价款 ----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万胜、王敏联系电话:0373-307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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