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广州公司注册 文章来源:www.yycw.cn 发表于 2023-03-06 浏览:
版权和数据高度集中,应重视知产反垄断“孜孜以寻创新法治,耕耘求索知识产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围绕知识产权反垄断、数据产权、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话题,南都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
谈知识产权反垄断:版权、数据资源高度集中
你曾提到“知识产权反垄断在我国长期未得到重视和妥善利用”。当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突出吗?
经过几十年的创新积累,我国科技创新进入跟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新阶段,国内企业与跨国企业的竞争日益“白热化”,企业间创新竞争的直接战场就是知识产权,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在通信领域,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国内已经产生大量纠纷;在药品领域,也出现了通过反向支付协议延缓仿制药上市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经济、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版权、数据资源高度集中,也出现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知识产权垄断已经不容忽视。
以版权高度集中为例,从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未申报案到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平台整改方案中均提出要打破独家合作的模式。请问这种版权独家合作模式,必然会受到反垄断规制吗?
首先,权利人具有处分其版权的自由,版权独家许可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垄断,只有市场主体不正当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时才具有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例如,当市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合理条件要求实施独家许可、限制交易对象,或者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开展独家合作而对市场造成影响。如果经营者市场份额本身很低,其独家交易并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不管是视频、音乐、游戏直播还是论文数据库平台,采买或自制大量优质内容资源都是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对数字内容平台而言,应当如何避免版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垄断风险?
优业财务认为一个根本原则是平台竞争力的取得:基于其投资内容的市场价值,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如果凭借其市场力量而违背竞争规律所取得的优势,则具有垄断风险。
对数字内容平台——尤其是大规模的平台,需要对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进行自我约束。具体而言,面向版权人,平台要通过合理条件获得许可,不得利用其市场地位限定交易。
面向用户或消费者,要以公平合理条件提供服务,不得违法过分收集用户数据及个人信息,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用户选择其他服务。
面向竞争者,平台不得利用杠杆将其在版权领域优势向其他市场不正当扩张,不得直接或者利用数据、算法与其他平台协调一致确定服务条件。
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提出,要探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对此,有何建议?
2022年我国《反垄断法》完成了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完善了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等制度规则。然而,深化创新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仍然任重道远。为此,我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第一,在宏观层面,要重视知识产权垄断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增强知识产权专业执法力量,细化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规则。当前执法实践已发生重要变化,建议尽快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定和指南作出更新和完善。
第二,完善数字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规则。数字经济开辟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数字经济具有网络效应、“赢者通吃”、寡头竞争的典型特点,容易诱发垄断行为,而相关市场划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数据能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构成“必要设施”等规则均不明确,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指导规则。
第三,推动数字市场竞争执法由事后向事前扩张。由于数字市场高度集中,存在垄断的高风险性,反垄断执法又具有周期长、效率低的特点,难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数字市场失灵。
我注意到,欧洲已经开始将竞争执法由事后转向事前。为了避免大型网络平台滥用自身势力实施垄断行为,2022年11月生效的欧盟《数字市场法》确立了“守门人”制度,明确其应为和不得为的义务,这也为我国强化数字领域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全新范式借鉴。
谈数据产权保护:平衡各方利益,防止数据垄断
关于数据保护的权利体系构建是理论界热议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数据产权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属性,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数据产权是目前较为理想的路径和模式。你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专家,对此怎么看?
首先,目前关于数据保护并不存在完全的立法缺失,在既有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都可以为数据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这也使得当前并未发生明显的市场失灵,只是问题在于缺乏规则的指导性和确定性。
优业财务认为,没有必要新设立数据财产权或新一类知识产权,通过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也可实现数据产权保护的需要。举个例子,日本2018年修改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就将“不正当获取、使用和公开限定提供数据”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的范围。这可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注重保护数据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产生数据垄断的问题?
避免数据垄断,除了前面所说的加强反垄断执法、建立数字市场的事前管制规则之外,在数据产权保护中也应当明确保护的限制和例外。
例如,对于单一来源数据可建立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强制许可规则,对公共数据要建立科学的开放机制,对科学研究教育等方面使用数据设置保护例外。这方面需要充分结合现实需求、听取产业界声音加以确定。
未来数据保护路径的设计上,你认为应当如何平衡保护创新与促进竞争、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关系?
优业财务认为,关键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建立系统观念,明确三个原则:一是完善治理体系,统筹安全与发展,守好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和红线。
二是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的高度契合,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
三是平衡好数据来源者、数据权利人和数据使用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收益共享,避免形成和加剧数据垄断。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功能的协同发挥,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谈代表履职:呼吁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今年带来哪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层面提出要推动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基于此,我的建议聚焦于优化知识产权审查政策、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融资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方面。
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才是第一资源”的作用,我还提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建议,加快推动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你还有一份建议是关于家政服务业,为何会关注到这个话题?
伴随着家政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我国家政服务市场快速发展,但也面临家政服务供给不充分、行业乱象丛生等瓶颈。以调查研究为基础,我对北京市家政服务需求以及市场供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调研。
市场供给与服务需求难以有效匹配,已经成为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痛点。比如大量家政服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松散,受雇于多家企业,流动性大、稳定性差。当前阿姨“找不到、找不好、找不起、留不住”的问题突出,消费者面临“找阿姨”只能“拼运气”的窘境。
随着我国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亟需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规范化发展。为此我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加强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还有重视劳动者社会保障,让他们病(伤)有所医,老有所养,吸引更多人才投身家政服务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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